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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伙食费收缴出台新规范
来源:计财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07-05 08:5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我省“36 条办法”精神,规范出差人员伙食费缴纳,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 号)、《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29号)等,日前,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就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会议、培训期间统一用餐及接待单位按《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 号)规定安排的工作餐外,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用餐一般应当自行解决,以减少接待单位工作负担。  

  二、需由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伙食控制标准及结算凭据需求,并直接向伙食提供方(含饭店、农家乐、单位内部食堂等)支付伙食费。  

  三、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的,人均配餐标准不得超过早餐 20元、中餐 40 元、晚餐 40 元,出差人员按实际用餐费用结算伙食费。食堂收取的伙食费作收入处理,统一在食堂账簿核算,同时做好业务台账登记。  

  四、在农家等地搭伙用餐且伙食成本无法核算的,人均配餐标准原则上按照早餐20元、中餐 40 元、晚餐 40元掌握;出差人员按配餐标准支付伙食费。  

  五、出差人员结算伙食费,可根据需要由伙食提供方开具相关票据、收款凭证或收条。单位内部食堂出具收款凭证应编号并加盖财务或收款专用章,凭据形式可自行选择。伙食费结算凭据可由出差人员自行保管,也可由出差人员反向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后(不作报销依据)一并保存。  

  六、除浙委办发﹝2014﹞42号规定的接待工作餐外,原则上协助单位工作人员不再继续陪同用餐。如确需继续与出差人员一起用餐的,陪同人员用餐费用比照出差人员标准由个人自理。七、参加有工作纪律要求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统一保障伙食的重大安保、专项暗访等专项任务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及缴纳伙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