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市场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建设管理 >>建设市场
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建筑业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09-03 10:03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丽建发〔2018236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动态 

  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市施工管理处: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建法〔2006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此次进行企业动态核查对象包括将对注册地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总承包和各类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抽查企业数量不得低于各地区本年度企业总数的30%以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纳入此次抽查范围: 

  1、对近2年内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2、对近2年内发生过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 

  3、因故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 

  42017年度新设立的企业; 

  5、上一年度动态核查整改未达标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和近3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值及税收); 

  (二)企业主要人员含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入库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三、动态核查时间及方式 

  (一)第一阶段(91日至914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确定各自辖区范围的核查名单(详见附件2)于97日前上报市局,并根据名单通知企业提交《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汇总后于914日前上报市局审批窗口; 

  (二)第二阶段(915日起至1130日)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将针对上报的材料统一组织专家审查,并公示审查结果。对审查未通过的企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审查结果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2个月。企业完成整改后可提交整改材料至市建设审批窗口,受理机构会在10个工作日内公示整改审核结果。 

  四、受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附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证书的复印件,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人员以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为准,未入库人员不予认可); 

  5)近两年内的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以上材料应装订成册。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二)对逾期未报送资料或规避核查视为审查不达标。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整改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对限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企业,我局将撤回相应资质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四)接受核查的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五)核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应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核查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人:朱毅   联系电话:0578-2217018 

    

  附件:1.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表 

        2.受核查企业名单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831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办公室    2018831日印发      

    


附件

丽建发〔2018〕236号附件1.doc


附件

丽建发〔2018〕236号附件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