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信息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
  来源:法规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12-27 08:30

行政执法主体: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范围:丽水市 

监督举报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城东路99号 

邮编:3230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2118774 

一、行政执法依据及程序、 执法职责及权限

1.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及程序,详见附件1。 

2.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职责、权限:

(一)组织编制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住房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实施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指导住房公积金政策落实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指导或组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建筑活动监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城市建筑工地、城镇管理基础设施涉及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筑、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建设、管理与运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并监督执行,制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拟订城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白蚁防治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参与推进城市化工作,指导实施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指导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执法工作。

(七)拟订村镇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相关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农房设计、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

(八)制定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监理造价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市场制度和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建筑工业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九)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工程创建工作。

(十)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城镇减排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管理、城市雕塑建设等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丽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详见附件2。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编人员执法证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 

四、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执法依据程序 

附件2: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附件3:执法证统计


相关附件下载:附件1.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相关附件下载:附件2.丽水市司法局关于丽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doc

相关附件下载:附件3执法证统计.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