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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配租摇号、选房规则
作者:邹璇  来源: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11-28 14:54

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实物配租摇号、选房规则。

一、保障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11月27日止,共有174户低收入对象轮候实物配租,未产生轮候号,其中低保及70周岁以上老人17户、2018年纳入保障的73户、2019年纳入保障的64户,2020年纳入保障的20户。为了便于后续管理,上述人员根据低保及70周岁以上老人和纳入保障的年度分批进行摇号。后续将根据公证摇取的“选房顺序号”进行轮候配租。

二、摇号办法

本次摇号使用由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委托开发的并送到浙江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所检测通过的摇号软件,通过摇号软件随机排序的办法产生“选房顺序号”(具体规则详见附件)。

三、选房规则

1、各组别按照低保及70周岁以上老人和保障年度“选房顺序号”完成编号后,申请户凭身份证,按“选房编号”的先后顺序,于2020年12月21日起依次到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选房、签订合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选房顺序。按照低保及70周岁以上老人和纳入保障的年度分批进行选房,低保及70周岁以上老人和因拆迁优先安置的作为第一批次选房,2018年纳入保障的第二批次选房、2019年纳入保障的第三批次选房,2020年纳入保障的第四批次选房,同一批次内按照“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选房,前面顺序选房者放弃选房且有剩余房源的,后续选房顺序号的人可依次递补进行选房。

五、注意事项

1、因部分房源需要整理,如果需整理的房源将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2、如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委托书须由申请人本人到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四楼办理或经公证处公证。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参加。

3、参加配租家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房号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的;

(4)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5)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6)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7)轮候期间,可配租的房源已达到保障标准,但轮候对象放弃配租的。


附: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配租公证摇号办法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配租公证摇号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