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丽 水 市 财 政 局
丽建发〔2019〕124号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区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和《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7〕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制定市区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济标准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家庭(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保障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2282元/人·月);申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为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00%(2282元/人·月—3802元/人·月)。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汽车或拥有的汽车初始价值不超过5万元。自申请之日止前3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车辆仍认定为有汽车。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低36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保障。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补贴标准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其现住房建筑面积与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家庭保障建筑面积标准的差额,按每月每平方米8.4元标准发放货币补贴,其中低保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4元标准发放货币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根据其现住房建筑面积与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家庭保障建筑面积标准的差额,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发放货币补贴。
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实行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以市场租金为基准,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确定相应租金标准。2019年市区北城区(包括紫金、万象、白云和岩泉等四个街道)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联城区块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1元。
1.实行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在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费率标准为:钢混、砖混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15%收取,其中低保家庭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7.5%收取;砖(泥)木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7.5%收取,其中低保家庭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4%收取。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30%收取。
2.实行实物配租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费率标准为:钢混、砖混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70%收取;砖(泥)木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35%收取。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100%收取。
3.实行实物配租的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80%-150%)家庭,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100%收取。
4.实行实物配租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第一个承租期内(1-3年)租金费率标准按基准租金的70%收取,第二个承租期内(4-6年)租金费率标准按基准租金的100%收取。
以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自公布当月开始执行一周年。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