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局拟制定新的《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1年7月2日—2021年10月15日,《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建设局网站、丽水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言献策”栏目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8条,经研究,完全采纳的有2条,部分采纳的有1条,不予采纳的有5条。
具体反馈意见如下:
编号 | 反馈对象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原因说明 |
1 | 企业书面反馈 | 施工评标办法第十五条企业荣誉增加县级优质工程奖,即获得由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业协会颁发的县级优质工程奖称号,得0.5分。 | 不采纳 | 设置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
2 | 企业书面反馈 | 增加在丽水承建的项目获各级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奖项加分条款。 | 不采纳 | |
3 | 企业书面反馈 | 提高施工评标办法第十五第(二)项企业诚信分值。 | 不采纳 | 需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2021﹞5号)文件相关条款设置。 |
4 | 企业书面反馈 | 第十条商务标评审中: 1、开标现场确定法,下浮率区间过大,最高下浮率与最低下浮率相差6个点,不合理。以1亿元招标控制价为例,最高报价与最低报价相差600万元,施工企业利润点不应存在如此大的差异,建议缩小范围。 2、二次平均法,建议下浮率区间调整为5个整数。 | 不采纳 | “下浮率”是招标人确定评标基准价的一种方式,施工企业应结合自身工艺水平合理报价,下浮率区间范围与企业利润无直接联系。 |
5 | 企业书面反馈 | 第十四条第(四)项“各有效投标报价每高评标基准价1%扣4分,每低评标基准价1%扣2分”改为“各有效投标报价每高评标基准价1%扣2分,每低评标基准价1%扣1分”。 | 不采纳 | 原实行的评标办法该条表述为“各有效投标报价每高评标基准价1%扣6分,每低评标基准价1%扣3分”,此次《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作出调整。 |
6 | 企业书面反馈 | 施工评标办法第十五条项目经理荣誉分值应拉大,建议获得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筑业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的得1分。因为全国地级市较多,市级优秀项目经理加分过高,对本土建筑企业更是不公平。 | 部分采纳 | 部分采纳后改为:获得各省级(直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辖市)建筑业行业协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优秀项目经理得2分;获得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筑业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的得1.5分。 |
7 | 群众来电 | 符合性审查条款未注明哪些。 | 采纳 | 《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未明确,拟予以明确。 |
8 | 企业书面反馈 | 第四章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第二十三条企业资信“设企业资信分,总分不超过6分”,表述不清晰。 | 采纳 | 采纳后改为:设企业资信分,总分不超过6分,具体分值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设置。 |
链接: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