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案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来源:法规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2-23 16:5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丽建罚决字(2019)第17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付) |
执法部门: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0-12-29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鉴于违法事实,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