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洋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来源:法规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2-23 16:5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丽建罚决字(2020)第1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万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孝忠)、顾仲江、苏孝存 |
执法部门: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1-01-27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万洋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8月1日将丽水万洋低碳智造小镇9#地块工程植筋工程分包给个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第(一)项: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发包行为。
鉴于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端正,目前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等情节,且经调查无违法所得,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处罚-01027-000一类等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万洋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丽水万洋低碳智造小镇9#地块植筋工程结算价格(119114.2元)的0.75%罚款即人民币捌佰玖拾叁元整(893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顾仲江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苏孝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即人民币陆拾柒元整(67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户名: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