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合理配置直管公房资源,及行政决策的民主性,我局拟定了《丽水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各个单位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30日。有关单位和市民在此期间可通过信函、电话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丽水市城东路99号
邮编:323000
联系人:陈兴 电话:2610568 传真:2610616
附件:《丽水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9日
丽水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合理配置直管公房资源,保障国有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安全使用条例》《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而形成的非经营性公有房屋,不包含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南明山街道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处于出租状态的直管公房的管理,不包含已腾空的直管公房。
第四条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市区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与协调监督。
市住保中心是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修缮管理、信息统计、数据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建设直管公房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直管公房信息动态监管,提升市区直管公房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直管公房租赁管理遵循“只出不进”原则。已腾空的直管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按照《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租赁期满,直管公房承租人要求继续承租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租人属于市区城镇居民;
(二)承租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或拥有的自有住房面积低于同期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购有期房或者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原因将房屋所有权转移或灭失的,视为有房;
(三)承租人(含配偶)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
第七条 租赁期满,承租人按规定程序向市住保中心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
(一)申请:承租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向市住保中心提出续租申请。
(二)审核:市住保中心经调查核实后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示:审核合格的,在市建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签约: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保中心予以续签合同。
第八条 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使用性质、租住(用)面积和租金等,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九条 直管公房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租赁期内如遇政策性租金调整或房屋状况变动,应按新租金标准计租。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红军、离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特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的生活困难烈属,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可按租金标准的50%计租。(《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第十条 因承租使用直管公房而产生的物业服务、燃气、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直管公房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市住保中心、承租人应配合征收工作,依法按征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直管公房实行年审制度。市住保中心每年度对承租对象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直管公房承租资格,合同解除并限期腾退直管公房。年审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三条 市住保中心应建立直管公房安全隐患、居住使用情况月度(或季度)巡查制度,建立相应巡查台账,并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和擅自转借、转租、闲置等情形,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市住保中心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其腾退直管公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直管公房的 ;
(二)改变所承租直管公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违法装修所承租直管公房;
(四)在直管公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直管公房或拖欠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腾退直管公房的,市建设局依法作出限期腾退的行政决定。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被发现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市住保中心通知其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当腾退直管公房;承租人租赁期满,存在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直管公房。承租人应于3个月内腾退直管公房。腾退期内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腾退期满不腾退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同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腾退之日止。
第三章 承租权的变更
第十六条 直管公房承租权的变更应当从严控制。直管公房的原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提出承租权变更申请,经市住保中心同意后,承租权可以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整改到位的,直管公房承租权暂缓变更:
(一)拖欠房屋租金的;
(二)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三)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
(四)其他不符合变更条件的。
第十八条 直管公房变更办理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四章 修缮和解危
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的修缮与解危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原地原样修缮的直管公房,市住保中心应当制定修缮及解危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为危房,不能继续使用的直管公房,应采用调换房源的方式,由市住保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配合市住保中心做好房屋的查危、修缮、搬迁等解危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所租住直管公房经鉴定为危房,市住保中心书面告知承租人后,承租人仍拒绝搬迁、拒绝配合修缮的,如直管公房发生险情,造成承租人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毁及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租赁合同已到期或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当于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