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水宏丽建设有限公司无证施工案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来源:法规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4-30 14:4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丽建罚决字(2019)第13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丽水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奎)、王旭奎; 丽水宏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伟)、叶俊 |
执法部门: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1-04-27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开工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在2020年 5月22日施工许可证办理之前,现场已进行基坑开挖土方外运约12万方,部分区域已完成C15基础垫层浇筑砖胎膜砌筑约9000平方米,桩基进场施工完成745根大约6500米,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我单位下发的停工通知书后仍有继续施工的情况,且时隔九个月才办理施工许可证情节严重,但未造成危害社会,能认识错误、配合调查,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处罚-01040-000二类“情节严重的”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项目建设单位丽水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造价1.8%的罚款,即人民币拾柒万玖仟肆佰肆拾贰元整(179,442元整);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王旭奎处以单位罚款数额9%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伍拾元整(16,150元整)。对施工单位丽水宏丽建设有限公司处叁万元整(30,000元整)的罚款;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叶俊处以单位罚款数额9%的罚款,即人民币两仟柒佰元整(2,7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