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切实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草拟了《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2021年5月26日。在此期间可通过信函、电话方式反馈意见、建议。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址:丽水市城东路99号;邮编:323000;联系人:胡晓荣;电话:2106239。
附件:《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4日
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销售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切实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售楼处须建立签约室,并安装摄像和拾音设备,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告知书》、《购房承诺书》、《认购协议书》及《买卖合同》等过程作全程录音录像,同时须向购房人明示在销售过程中本公司及委托代理销售人员未有主观诱导消费、虚假宣传等行为,购房人予以确认;为规范签约行为实施基础资料保存制度,资料保存期限自交房之日起不得少于六个月,同时严格保护购房人的个人隐私权,各房地产企业应加强对上述资料的维护和管理,严禁随意外泄。
2、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盘次日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备开盘情况及认购名单,销售情况实行周报制度。办理网签备案时,购房人应当与认购人姓名一致。
3、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上备案后,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向建设主管部门递交撤销备案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后,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退购房源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后,在公司销售现场及市建设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意向认购人按照公示的信息,联系开发企业签订《退购房源认购协议》,并缴纳认购保证金,取得购房抽签登记证明。公示期满后,如有1人以上认购的,由公证机构采取摇号形式抽取购房人。退购房源在公示期内无人认购的,开发企业方可自行销售。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应当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并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5、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切实保证商品住宅销售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并维持销售秩序,确保安全。
6、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通知的,一经查实,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项目网签,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并给予公开曝光。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