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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建设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6-18 17:07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初评委,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21年度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1〕184号)、《关于印发<丽水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丽人社〔2021〕40号)、《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丽人社〔2021〕53号)等精神,现将2021年度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象为全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象为全市事业单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2.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4.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二)申报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条件按《浙江省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1号)执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条件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建〔2019〕6号)规定执行。

(三)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1号)精神,在我省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可参加工程技术职称评审。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浙江省技术能手、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优秀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以上项目的认定均以证书或文件为准。

(四)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精神,取得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所在单位可聘任其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达到年限的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同时,将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

(二)其他政策规定。

1.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严格执行《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丽人社〔2020〕83号),每年继续教育学时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其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年份应当与所申报职称规定的年限要求一致,并且申报当年和前一年度连续两年均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才能申报。

今年职称申报正高级、高级需提供近5年(2017-2021年)继续教育学习合格情况。申报中级需提供近4年(2018-2021年)继续教育学习合格情况,其中申报中级的2018年、2019年学时视同合格,2020年、2021年必须分别提供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可通过丽水市建设行业人才继续教育平台或浙江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等学习并打印学时证明。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报名网址:丽水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实名用户请在安全中心先实名),考试通过后在首页点击“我的证书”打印即可(技术咨询电话:2687181)。

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根据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5号)文件,提供相关依据,并登录丽水市建设行业人才继续教育平台→继续教育登陆(需注册)→学时登记,按要求上传相关依据,经审核后打印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

2.外语、计算机、论文等不作为必备条件,但纳入评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3.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事业单位评聘结合。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同时须上传《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扫描件。

(四)适应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总承包模式改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业绩可作为评审依据,其经历与能力的评价可按申报人员类别对应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规范工程业绩等佐证材料。工程业绩证明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名字,可以是设计资料、过程资料、竣工资料、评审资料,但是必须是有第三方证明的,如带图审章且含名字的设计图纸、有各方盖章的图纸会审签到资料、过程中有五方主体单位盖章的技术往来资料等。

从2021年起,凡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已有工程项目及相关主持人(包括项目经理、总监)记录的、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上已有工程项目及相关主持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记录的,申报人员原则上须通过平台下载相关页面截图作为其工程业绩证明并上传管理系统。各地、各单位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工程复杂程度划分参考详见附件1。其他业绩中,申报人员的专利业绩如通过专利权转让并变更发明人取得的,在评审中不予认可;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是指国家级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颁布的标准;论文须为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之后发表,要有封面、目录及正文内容等材料,论文评价细则见附件2。

四、申报程序和形式

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对于人事隶属关系在我市,但三者不在一个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所在单位申报。

建设工程专业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和初评委推荐等程序上报市建设工程中评委办公室。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申报的,需上传《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表》扫描件,其自评分须达到105分以上,并由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以下三项需提交纸质材料:

1. 带有“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参加面试人员4份),一并放入资料袋中。封面标注姓名、申报专业和所在单位。

2. 参加面试的,需提交纸质论文代表作1份

3.按规定学历和资历要求正常申报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对象提交《丽水市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自评表》或《浙江省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自评表》的第1页。学历或资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其他类申报,并按要求提交自评表且自评分达到105分以上,申报工程师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推荐(申报高级工程师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另需报送《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电子版。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并自行注册。具体申报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3、4。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5。

(二)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等证明材料(需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审核验证,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三)社保证明要求。根据浙人社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本市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根据市里要求,申报人员原则上需从2021年1月起在丽水市内缴纳社保,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满3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申报过程中不得更换社保缴纳单位。

(四)面试答辩要求。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未通过不能推荐至评委会参加评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1.具有评价条件第八条第三项相关情况的;

2.转评的;

3.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4.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但又通过中级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

5.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业务面试的其他申报人员。

(五)市外职称证书要求。从外省、地(市)、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按要求办理调入。从省外调入的,对其原取得的职称,所在单位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换发电子证书。从省内市外调入的,其原取得的职称如已实现电子证书,可直接使用;没有电子化的由所在单位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换发电子证书。具体要求登陆:http://rsj.lishui.gov.cn/art/2021/5/25/art_1229275993_58725554.html。

(六)严肃违规行为处理

1.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印发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3.对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员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全省通报,并记入职称评审不诚信行为记录。

六、时间安排

2021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申报、推荐、评审工作将安排在6-9月进行。个人网上申报时间自6月20日至7月20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2日;各县市区初评委办公室(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在8月9日前将本辖区内申报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资格网上申报材料报市建设工程中评委办公室,经中评委审核后再报送纸质材料。

正高级工程师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6月10日-7月10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7月22日,各县市区初评委办公室(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在8月2日前将本辖区内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报市建设工程中评委办公室。

请各相关申报对象和单位恪守时间表,勿将材料未齐者(以提供相应材料原件为准)纳入推荐上报范围。各地初评委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工作安排适时发布本辖区申报对象报送时间节点、现场确认等相关信息,申报对象和所在单位应及时咨询。逾期一律不再受理申报。因延误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报对象和单位自行承担。

七、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报送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送审和扫描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内容完整、清楚,复印材料均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后进行扫描上传。

(三)纸质材料报送地址:丽水市城东路99号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26室,联系电话:2278213、2272415、2016258。

根据要求,今年推荐评审费用采用线上缴款方式收取,具体方法为:待资格审查完毕、相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申报对象根据12333短信提示内容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费用缴纳,否则视作自动放弃推荐评审,申报人员缴款成功后根据短信提示自行打印发票。评审费按浙财综字[2007]100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为:正高级430元/人,高级评审费280元/人,推荐费150元/人;中级评审费180元/人,推荐费80元/人;初级评审费100元/人。

附件:

1.工程复杂程度划分参考

2.论文评价细则

3.申报人员网上操作办法

4.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5.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6.申报评审专业参考目录

7.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评审书

8.申报材料资料袋封面

9.申报材料档案袋标签

10.继续教育方式参考

11.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12.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表

13.丽水市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表

14.推荐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标志性业绩)

15.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丽水市建设工程技术人员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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