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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智慧工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补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16 20:22

ZJKC16-2019-0019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丽建发〔2019〕225号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丽水市“智慧工地”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供排水公司、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智慧工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印发  


丽水市“智慧工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关于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函〔2016〕183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19〕208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提升行业监管与服务效能,提高我市建设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水平,我局决定立即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构建和谐文明行业环境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智慧+互联+协同”的现代管理理念,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用二年左右时间,因地制宜建成“智慧工地”各子系统,逐步实现全市“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全覆盖,对接全省“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建设完成覆盖主管部门、企业、施工现场多方联动的可视化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二、基本情况

(一)平台功能。丽水市智慧工地平台包括视频监控管理、实名制考勤管理、环境监测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内容,结合行业监管功能需求,逐步实现质量、安全、扬尘防治、工程进度、人员管理、数据统计分析、政府监管等功能。

(二)信息采集。智慧工地平台主要采集企业和项目基本信息、视频监控信息、实名制考勤信息、环境监测信息、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等,并基于同一平台实现实时预警、任务发布及处置,后期通过大数据分析服务提供决策支持。

(三)管理权限。丽水市智慧工地平台由市建设局统一建设和管理,按职责分权限向市建设局有关处室(站)、各区(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项目部开放应用,实现全市建设工程智慧管理,提升我市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控水平。

(四)服务商职责。网络服务商负责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系统平台日常维护、网络的接入、系统培训、工地现场设备合规性验收服务。工地现场设备的安装、日常维护等工作由施工单位和设备服务商负责,即:谁安装、谁管理、谁负责。三、建设内容

(一)视频监控

1.实施范围

自2019年12月10日起,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安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平台:

(1)2019年12月10日后新开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2千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2019年12月10日前主体分部工程还未验收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工程造价2千万元及以上,且剩余工期6个月及以上的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列入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的或12月1日前主体分部工程还未验收的。

符合上述条件,确属特殊工程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不安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

2.安装要求

(1)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不少于1个球机和3个枪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1个球机和4个枪机;建筑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需再增加1个球机监控点;周边环境复杂或规模特大的工程项目,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相应增加,具体要求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视频监控点布置安装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主要安装位置如下:工地最高点(球机安装位置)、工地进出口大门处、车辆冲洗池、加工区、重大危险源等部位,有生活区的,生活区必须安装至少1个枪机,施工现场有多个出入口的每个出入口应安装枪机监控点。安装位置应选取能反映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有利位置。确保能显示整个项目出入口处的人员、重大危险源和工程主体的施工状况。安装高度应考虑满足施工全过程需要,最大可能地反映主要场所的施工状况。监控点应尽量安装在施工过程中无需迁移的地点,以避免多次拆除和重新安装。    (3)视频监控系统技术标准和接入要求。视频监控系统技术标准详见附件1,符合要求的设备方可接入平台。视频监控平台接口协议详见附件2,各工地应采用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监控设备,并联系市建设局测试和接入。先期已建设完成的单位,对不符合此标准的各类设备要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能与平台联网整合。

(二)实名制考勤

1.实施范围

2019年12月10日后新开工的项目一律接入,已开工的项目以及特殊工程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项目同视频监控要求。

2.考勤对象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建筑工人。

3.实名制考勤设备安装要求

(1)安装数量和安装位置。设备数量根据工地实际需求购买,要求满足实际考勤需要,安装在主要出入口位置,为确保设备识别效果,安装位置尽量避免东西朝向。

(2)实名制考勤设备技术标准和接入要求。实名制考勤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3,符合要求的设备方可接入平台。实名制考勤设备平台接口协议详见附件4,各工地应采用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实名制考勤设备,并联系市建设局测试和接入。先期已建设完成的单位,对不符合此标准的各类设备要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能与平台联网整合。

(三)环境监测

1.实施范围

(1)2019年12月10日后新开工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2千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2019年12月10日前主体分部工程还未验收的建筑占地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工程造价2千万元及以上,且剩余工期6个月及以上的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列入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的或12月10日前主体分部工程还未验收的。

符合上述条件,确属特殊工程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不安装在线环境监测系统。

2.采集参数

PM10,PM2.5,噪声,气温,湿度,风力,风向,风速

3.环境监测设备安装要求

(1)安装数量要求。设备数量根据工地实际需求购买,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内的,需安装至少1个检测点;占地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再增加1个监测点。符合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每标段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安装在主要出入口位置或基坑周边位置。

(2)安装位置要求。监测设备应安装于工地围挡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现场主要施工区域。现场喷淋喷雾系统应避开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不得干扰监测设施的正常监测。设置1个监测点的,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设置2个及以上监测点的,其中至少一个应设置在主出入口,其余监测点宜设置在距周边敏感点最近的场界。当与其他建筑工程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3)环境监测设备技术标准和接入要求。环境监测设备技术标准详见附件5,符合要求的设备方可接入平台。环境监测平台接口协议详见附件6,各工地应采用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监测设备,并联系市建设局测试和接入。先期已建设完成的单位,对不符合此标准的各类设备要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能与平台联网整合。

四、办理程序

智慧工地设备的安装、使用、拆除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安装方案。网络运行服务商到施工现场查勘,和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确定设备点位的数量、安装位置、安装计划等;施工单位完成建筑工地智慧工地设备安装方案和点位平面布置图的制作,并填写《丽水市建筑工程智慧工地设备安装告知表》(附件7),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安装与使用。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配合下,网络运行服务商安装智慧工地专用网络,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智慧工地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在项目正式开工1个月内时,必须安装至少2处视频监控点(车辆冲洗池处和实名制考勤机处)、环境监测设备和实名制考勤设备,其它智慧工地设备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安装。

(三)系统方案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的智慧工地方案和智慧工地设备点平面布置图,如确需修改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网络运行服务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四)拆除与移机。未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施工单位不得拆除或移动智慧工地设备。需要拆除或移动设备的,施工单位须提前3个工作日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填写《丽水市建筑工程智慧工地设备拆除(移机)告知表》(附件8)。凭《丽水市建筑工程智慧工地设备拆除(移机)告知表》由网络运行服务商拆除或移动智慧工地专用网络,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智慧工地设备。

五、监督管理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智慧工地作为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对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督促不按时安装、拒绝安装智慧工地系统、不能保证智慧工地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工地整改到位,推进智慧工地顺利实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智慧工地系统对在建工地实行实时监督,并做好台账记录。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开工的需安装智慧工地系统的建筑工程,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智慧工地系统的设备安装和系统接入工作。

(三)智慧工地的建设情况列入创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一票否决项”,按照本通知要求,不按时安装、拒绝安装智慧工地系统、不能保证智慧工地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工地,原则上不得参评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智慧工地系统修改或拆除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回复申请人。

(五)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各地智慧工地分中心的建设,并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六、维护管理

(一)提供智慧工地系统服务的网络运行服务商和设备服务商,必须保证智慧工地系统的正常运行,设备故障应实时诊断立即处置,并定期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维护、保养。  

(二)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智慧工地系统和设备的管理,完成方案制定、合同签订、设备验收工作,每天均要检查,做好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要查明原因并及时通知网络运行服务商和设备服务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智慧工地设施和线路的安全,积极做好设施和线路的维护工作。如发现故意损坏智慧工地监测设备的,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其立即修复完好。

(三)智慧工地系统发生故障失效的,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尽快进行维修,原则上应在接到报障后24小时内修复完成。

(四)为确智慧工地的有效实施,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调试、维护及网络租赁等费用,列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专款专用。     (五)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利用智慧工地系统,实现施工现场远程动态监督管理。智慧工地系统登录网址、用户账号、密码及使用方法由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和网络服务商统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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