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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30 18:43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原《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丽建发〔2019〕245号)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为更好、更全面的推动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开展,由市建设局牵头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原《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丽建发〔2019〕245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

三、政策内容解读

《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共五款,包括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组织实施、政策措施和资金筹集。

第一款基本原则,明确了“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

第二款适用范围,更新了申请加装电梯的条件。“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包括开发区)的既有住宅。既有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装电梯:(一)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明,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含)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既有住宅;(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三)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第三款组织实施,内容包括签订协议、制定初步方案、协议及方案公示、现场勘察、编制深化方案、施工图审查、联合审查、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维护管理共十条。

其中,签订协议的人数占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相应的修改,“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协议及方案公示环节的调解流程发生变更,“经社区居委会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报请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联合审查后的公示环节发生变更,“联合审查会议通过的方案与原公示方案有不一致的,应当将通过后的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小区范围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款政策措施,明确了相关的政策、工作制度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五款资金筹集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运维资金来源以及奖励措施。

四、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本文件施行后,原《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丽建发〔2019〕245号)失效。


链接: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家单位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