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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30 18:48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结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建设局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开展后续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省级的相关考核要求,今年省对于丽水市的定额(计划)用水管理有以下考核目标:

1.《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文件要求,2019年底前设市城市全面推行,2020年底前全省全面推行。各地现执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单位,要加快调整为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并严格按本通知和国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实施。

2.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浙江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浙建城发〔2019〕96号)文件要求,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 90%。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2.《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住建部1号令)

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

4.《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

5.《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丽政办发〔2015〕185号)

6.《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丽发改价格〔2020〕344号)

7.《丽水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丽财综〔2016〕76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一)执行范围

适用范围为:本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简称“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执行的有关期限

1.定额(计划)用水实行动态管理,年度下达、年度考核。

2.基础调整系数暂定1.0,当城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市区供水能力不足时,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按小于1.0的系数确定,具体分行业系数及核定方法,在应急情况下另行制定。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共有五个章节,分为总则、用水量下达与考核、用水量调整、征收与复核、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权利义务。

(二)第二章用水量下达与考核中明确了用水量下达方式、考核周期和调整系数情况。

1.用水量下达采用定额方式或计划方式。

2.定额(计划)用水实行动态管理,年度下达、年度考核。

3.基础调整系数暂定1.0,当城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市区供水能力不足时,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按小于1.0的系数确定,具体分行业系数及核定方法,在应急情况下另行制定。一般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的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其增减系数,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3。

(三)第三章用水量调整中明确了年度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申请程序。

(四)第四章征收与复核中明确了不同考核方式对应不同的征收标准。

1.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用水量的,超出部分除按规定价格交纳水费外,还需缴纳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为最大用水量水表相对应的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

2.定额方式考核的用水户,根据《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丽发改价格〔2020〕344号)标准征收。

3.计划方式考核的用水户,根据《丽水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丽财综〔2016〕76号)标准征收。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如遇特殊情形确需减免的,用水户应当书面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改部门审定。

5.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主要用于节水宣传、节水奖励等节水管理工作。

(五)第五章附则中明确了相关名词解释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此次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相关文件需要清理和修改。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


链接: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