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来源:保障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9-07 15:50
为加强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透明度、行政决策民主性,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市建设局拟定了《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1年8月26日至9月6日,《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建设局网站和丽水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言献策”栏目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5条,经研究,完全采纳的有5条,部分采纳的有0条,不予采纳的有0条。
具体反馈意见如下:
编号 | 反馈对象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原因说明 |
1 | 群众来电 | 建议删除第二条“办事处”三个字。 | 采纳 | 原表述指向不明,有歧义。采纳后改为“5个街道所在的城市规划区”。 |
2 | 群众来电 | 第二十条第(四)款“主申请人持有相应的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有歧义,是相应专业还是相应等级,没有写明。 | 采纳 | 明确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采纳后改为“主申请人持有相应等级的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
3 | 群众来电 | 建议将准入条件“家庭成员在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另外列条阐述,突显其重要性。 | 采纳 | 为突显个人征信的重要性,采纳后将“家庭成员在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市住保中心不予受理”在第二十四条内予以阐述。 |
4 | 部门意见 | 建议将十六条的“法定监护人”改为监护人。 | 采纳 | 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原表述将指定监护人排除在外,不合理。采纳后改为“家庭中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可由监护人代理申请”。 |
5 | 部门意见 | 建议将全文“在企业中的累计出资额符合规定标准”修改为“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符合规定标准”。 | 采纳 | 企业只是市场主体中的一种,涵盖范围不全。采纳后改为“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符合规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