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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来源:保障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9-07 15:50

为加强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透明度、行政决策民主性,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市建设局拟定了《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1年8月26日至9月6日,《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建设局网站和丽水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言献策”栏目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5条,经研究,完全采纳的有5条,部分采纳的有0条,不予采纳的有0条。

具体反馈意见如下:

编号

反馈对象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原因说明

1

群众来电

建议删除第二条“办事处”三个字。

采纳

原表述指向不明,有歧义。采纳后改为“5个街道所在的城市规划区”。

2

群众来电

第二十条第(四)款“主申请人持有相应的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有歧义,是相应专业还是相应等级,没有写明。

采纳

明确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采纳后改为“主申请人持有相应等级的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3

群众来电

建议将准入条件“家庭成员在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另外列条阐述,突显其重要性。

采纳

为突显个人征信的重要性,采纳后将“家庭成员在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市住保中心不予受理”在第二十四条内予以阐述。

4

部门意见

建议将十六条的“法定监护人”改为监护人。

采纳

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原表述将指定监护人排除在外,不合理。采纳后改为“家庭中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可由监护人代理申请”。

5

部门意见

建议将全文“在企业中的累计出资额符合规定标准”修改为“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符合规定标准”。

采纳

企业只是市场主体中的一种,涵盖范围不全。采纳后改为“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符合规定标准”。


链接: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