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关于划定丽水市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来源: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1-13 17:19

燃气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发展稳定的大局,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燃气安全正常运行及平稳供应,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市区实际,特划定我市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

二、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三、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四、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当向燃气经营者或其他有关单位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

六、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八、单位和个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如发现违规情况可拨打12345反馈,发现燃气管道破坏等紧急情况,可拨打燃气应急抢修电话2292332。 

九、本保护范围适用于丽水市区紫金街道、万象街道、白云街道、岩泉街道、联城街道。

十、本通告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