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建筑业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2-15 10:28

各县(市、区)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管理部,市直建筑业企业: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要求,现将2023年度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22年度企业建筑业产值和税收符合《评选办法》第六条评选标准,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在本辖区内未发生死亡1人以上(不含1人)安全生产事故;

(二)近两年在“信用中国”“信用浙江”“信用丽水”网站没有严重失信行为;

(三)近两年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最新纳税信用等级B级(含B级)以上。

二、申报时间

发文之日起截止到2023年3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申报表(详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若有年度审计报告,则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六)企业年度纳税证明和最新纳税信用等级;企业最新(年度)“信用中国”、“信用浙江”、“信用丽水”信用等级情况;

(七)企业提供与统计系统上报一致的年度企业建筑业产值报表;申报“市场开拓企业”称号的企业还需提供市外建筑业产值相关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结算凭证等);

(八)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企业申报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或优秀企业的同时也可以申报市场开拓企业,申报材料应一并报送。

(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的初审工作,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不得推荐申报。

联系人:周俊,联系电话:2106336

附件:1、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申报表.doc

   2.企业承诺书.docx

   3.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管理实施办法.pdf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