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关于调整丽水市区2024年公租房保障车辆限制额度的公告
  来源:丽水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2-19 15:52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4〕19 号)规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45元。”为推进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加大市区公租房保障力度,结合《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1〕62号)、《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丽建发〔2022〕11号)精神,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将公租房保障条件中车辆限制额度由“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含税)低于13.2万元”调整为“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含税)低于13.74万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