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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关于送达阮浩《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5-13 17:17

阮浩(身份证号码:3325011986******17):

本局于2024年4月24日对你作出《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丽建住保先告〔2024〕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公告送达。

2022年6月,经查,你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条件。另,你未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的房屋租金,已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1〕62号)第四十五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等规定,以及相应时期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限你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腾空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凤凰城小区二区15幢601室的房屋(含3号柴间),并交还给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二、限你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7882.7元;三、自2024年4月1日起至你腾空房屋之日止,向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目前为人民币816.3元/月,之后按相关文件规定相应调整)。

你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领取《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丽建住保先告〔2024〕3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应当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决定。

特此公告。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3日 

联系地址:丽水市大众街119号

联系电话:0578–2610507、0578–26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