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丽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保障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3-21 16:06

为进一步加大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市建设局组织起草了《丽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方式反馈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22日至2025年4月22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徐景云。

联系电话:0578-2106598。

邮编:323000。

传真:2264886。

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东路99号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1.丽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丽水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1日  

丽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区(莲都区、丽水经开区,下同)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配售管理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申购条件、配售价格、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基本原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建设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工作。市房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审批,统筹指导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建设部门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价格核定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土地报批、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等相关审批工作;协助管理部门查验申购家庭的住房不动产登记情况,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会同发改、建设部门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价格核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财政资金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筹集,会同市建设、发改、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负责查验申购家庭的户籍、婚姻、收入、社保和各类人才认定等情况。

人行丽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丽水监管分局负责指导本市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支持政策,优化信贷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发放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国资部门负责市政府指定作为市级专营机构的市属国企融资、投资、建设、管理、运营等行为的监管。

农业农村、税务、数据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莲都区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财力保障、房源筹集、申请受理、资格审核、配售管理、售后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建设与筹集

第六条(拟定计划)市建设部门会同市发改、市自然资源、市财政等部门,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建设筹集方式)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方式包括:

(一)划拨用地集中新建;

(二)在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配建;

(三)存量房转化;

(四)企事业单位与建设运营机构合作建设;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建设标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以70-90平方米为主,一般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既有房源转化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含收购的商品住房)在供应时,可结合房源情况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设计、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规范,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按照规定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位。

第九条(配建要求)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明确配建的套数、户型、面积、建设标准、交付时间等要求,并与商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申请购买

第十条(保障对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丽水市区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

第十一条(申购家庭定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以下称申购家庭)申购,一户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主申请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成年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无配偶、无未成年子女,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单身家庭的名义申请。

申请人配偶、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视同已享受保障性住房,今后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今后如符合申请条件,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申购条件)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的:

(一)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家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莲都区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3.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住房包含已登记或已网签备案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市区批地建房。

4.主申请人与市区登记注册的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6个月(无补缴记录),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家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受户籍限制,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属于经丽水市分类认定的ABCDEFG类人才,在市区登记注册的单位就业或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6个月(无补缴记录),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2.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住房包含已登记或已网签备案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在市区申请过批地建房。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未享受租房优惠政策的除外)的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在《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按规定退出保障;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自《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次月起停止发放上述补贴。

第十三条 市建设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供应和需求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四条(配售价格)集中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基准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管理成本、财务成本、税费和不高于成本总额5%的利润等因素,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建设、发改部门核定。

单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实行一房一价。

收购或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价格,应当结合收购或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建设、发改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维修基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参照商品住房实行维修资金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和申购家庭应按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配售程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配售申请:

(一)制定配售方案。实施主体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配售方案,并按规定申请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市本级项目经市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莲都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项目经属地政府同意后,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二)发布配售公告。实施主体发布配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情况、户型及房源数量、准入条件、配售价格、登记方式、选房办法等。

(三)购买资格审核。申请家庭根据配售公告规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实施主体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实施主体初核后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购房资格。

(四)公证摇号选房。实施主体根据审核通过名单,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摇号。根据解困优先原则,组织公证选房。

(五)签订合同。申请家庭选定房源后,与实施主体签订《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

第十七条(付款方式)购房人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分期付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的20%,剩余购房款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结清。

第五章 售后管理

第十八条(产权登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按规定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第十九条(封闭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限制,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不得以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

第二十条(转移情形)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情况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保障性住房继承”“保障性住房遗赠”“保障性住房离婚析产”以及“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回购情形)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有因辞职已离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需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置等情形的,依申请或按规定由实施主体回购或者由轮候库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封闭流转。

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2%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回购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

第二十二条(违规处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具体处理情形如下:

(一)已取得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二)已签订购房合同未交付房源的,由实施主体与其解除购房合同,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追求其违约责任;

(三)已交付的,责令其腾退房屋,由实施主体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并实施回购,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折旧因素确定,折旧系数及年限计算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放弃购买)购房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买卖合同被解除,已取得的购房资格即时失效;发生回购的视同放弃购买。以上情形累计出现两次,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部门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配售型保障性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第二十五条(社会监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配售及管理等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信用管理)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信用管理制度,对申购家庭提供虚假材料、骗购住房等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实施细则)莲都区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丽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丽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城市工薪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准入、配售、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丽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对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适用范围、各方职责、房源建设和筹集、申请购买、配售管理、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规定。

(二)明确概念和主体责任。《管理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包括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和单位职责等内容。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为进一步加大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定义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概念,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申购条件、配售价格、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住房有困难且收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同时明确了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三)加强房源建设和筹集。《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主要为拟定计划、建设筹集方式、建设标准、配建要求等内容。明确按“以需定建(购)”原则,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列举了多种筹集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方式,如新划拨用地集中新建;在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配建;存量房转化、企事业单位与建设运营机构合作建设等。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以70-90平方米为主,一般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四)明确准入条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主要为准入条件内容。配售对象为丽水市区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明确申请对象应符合户籍、住房、收入、社保缴纳等条件。户籍条件为主申请人具有城镇居民户籍,其中城市引进人才家庭不受户籍限制。住房条件为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住房包含已登记或已网签备案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莲都区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社保缴纳为主申请人与市区登记注册的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6个月(无补缴记录),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五)加强配售管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主要为配售价格、配售程序、付款方式等内容。明确了配售价格的构成要素,包括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管理成本、财务成本、税费和不高于成本总额5%的利润等因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实行公告、申请、审核、摇号、选房、签订合同、付款方式。

(六)加强售后管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至二十三条主要为产权登记、封闭管理、转移情形、回购情形、违规处理、放弃购买等管理内容。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限制,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不得以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但因辞职已离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需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置等情形的,依申请或按规定由实施主体回购或者由轮候库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封闭流转。回购原所购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2%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回购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取消其购房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对购房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买卖合同被解除,已取得的购房资格即时失效;发生回购的视同放弃购买。以上情形累计出现两次,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七)加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主要为部门监督、社会监督、信用管理等内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配售及管理等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申购家庭提供虚假材料、骗购住房等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