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张婷  来源:丽水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4-15 09:26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透明度,行政决策民主性。经研究,决定修改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现将《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向各个单位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2025年4月25日。有关单位和市民在此期间可通过信函、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通讯地址: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城东路99号)。

联系人:张婷;电话:2610575;传真:2610616。

附件:

1.《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

2.《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5日  

附件1: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和《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特制定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标准。

一、公租房准入标准

(一)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申请家庭中的非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状况应纳入公租房保障审核范围;申请家庭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市区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

以下情形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1)已婚的;

(2)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的;

(3)年满25周岁单身的;独立户籍的放宽至18周岁,其中社会救助家庭或一至二级残疾不受年龄限制。

2.申请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莲都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申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莲都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00%。

3.申请家庭在丽水市区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市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4.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上年度莲都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申请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不包括处于吊销状态的投资企业。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社会住房救助家庭不受第2、4点条件限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且毕业当月计算起就业未满5年。

2.申请人具有莲都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制发(含互认转换)的《浙江省居住证》。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莲都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上年度莲都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申请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不包括处于吊销状态的投资企业。  

5.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市区注册企业自主创业,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6.申请家庭在丽水市区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家庭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退回公租房保障后叠加享受的租房补贴。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莲都区(不含市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制发(含互认转换)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持有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莲都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上年度莲都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申请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不包括处于吊销状态的投资企业。  

6.申请家庭在丽水市区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

(四)特定对象(环卫、公交行业)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2年且所在单位为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或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公交工作满2年的公交司机。

2.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上年度莲都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申请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不包括处于吊销状态的投资企业。  

4.申请家庭在丽水市区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

主申请人因超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3年且所在单位为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不受1、2条限制。

(五)申请家庭在丽水市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面积应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

1.现房或期房面积(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申请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转让的房产面积;

3.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允许保留使用的违法搭建的住房面积;

4.其他法定情形。

(六)申请家庭在丽水市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1.申请人及其配偶享受过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低收入经济适用住房的;

2.申请家庭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的。

二、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公租房保障家庭的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保障,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低36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保障。

三、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市场价格参照市政府公布的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保障对象按照下列类别确定相应租金费率标准: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在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费率标准:钢混、砖混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的7.5%收取,砖(泥)木结构住房、未提供独立卫生设施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的4%收取。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费率按基准的15%收取。

(二)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费率标准:钢混、砖混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的15%收取,砖(泥)木结构住房、未提供独立卫生设施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的7.5%收取。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费率按基准的30%收取。

(三)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费率标准:钢混、砖混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的30%收取,砖(泥)木结构住房、未提供独立卫生设施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的15%收取。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费率按基准的60%收取。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费率按基准的60%收取。

四、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

公租房租赁补贴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市场价格参照市政府公布的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保障对象按照下列类别确定相应租赁补贴费率标准: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的租赁补贴费率标准:其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按基准的100%发放。

(二)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费率标准:其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按基准的60%发放。

(三)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费率标准:其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的租金费率按基准的40%发放。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保障对象(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的租赁补贴费率标准:按基准的40%发放。

五、其他事项

(一)市区是指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5个街道所在的城市规划区。

(二)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

(三)大学生毕业后无待业或失业相关证明的,视为毕业当月起就业。

(四)市区城镇户籍,不含就学期间户口迁入丽水市区的学生户籍。

(五)申请对象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车辆价格以销售发票价格为准,其中新车以“价税”金额为准。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照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被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不作为限制条件。

(七)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商品房均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市政府或统计部门最新的公布数据为准。

附件2: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起草说明

为提升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能力,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特起草《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标准》的必要性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1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当地社会发展水平和公租房规划建设情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2025年1月17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市区公租房部分表述、准入标准、配给管理、退出管理等方面均有全新阐述。原《标准》中的部分表述及准入标准与之存在一定偏差。对标《办法》调整的内容,需将《标准》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二、起草《标准》的过程

本次制定主要以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2022年2月22日联合发文的《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丽建发〔2022〕11号)为基础,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导则》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调整。市房管中心结合业务实际,草拟《标准(讨论稿)》。2025年3月13日,我局保障处、市房管中心召开局内部讨论会,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标准》的依据

(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

(二)《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5〕5号)

四、《标准》的修改内容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丽建发〔2022〕11号)(以下简称《保障标准》)分为五大部分,分别为公租房准入标准、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公租房租赁保障租赁补贴标准及其他事项。本次修订主要对《标准》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准入条款的修订

1.合并社会救助家庭类型、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表述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理由:根据《办法》修改。

2.明确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的情形。理由:根据《办法》修改。

3.修改涉及收入表述。将“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修改为“上年度莲都区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理由:根据《办法》修改。

4.住房审核条件的修改。根据《办法》修改。

(1)将5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条款修改为3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放宽住房约束条件。

(2)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不再纳入市区公租房房产审核范围。

5.修改人均货币财产表述。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房均价“为莲都区范围内,包括中心城区、小莲都、开发区范围,没有单独统计“市区商品房均价”数值,因此修改表述,明确人均货币财产中涉及的商品房均价时间及区域。

6.建议修改机动车辆标准。建议将“新车购置价”修改为“车辆价格”。理由:根据省建设厅2023年发布的《导则》关于车辆标准的规定修订。

7.修改关于出资额条款的表述。将“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修改为“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理由:根据《导则》表述修改。同时考虑到吊销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从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出发,特规定“不包括处于吊销状态的投资企业”。

8.关于《浙江省居住证》相关规定表述修改。将“持有莲都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修改为“持有莲都区制发(含互认转换)的《浙江省居住证》”。理由:根据《办法》修改。

9.关于劳动(聘用)合同的表述修订。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中的时间限制删除。理由:根据《办法》调整。

10.修订关于享受过大学生租房补贴的条款。将“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予退还”修改为“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家庭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退回公租房保障后叠加享受的租房补贴”。理由:根据《办法》调整。

11.关于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表述修改。将“主申请人持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五级(初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申请人持有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理由:初级和五级都为最低等次,因此只要持有证书就能满足此条件。

12.明确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情形。将“家庭成员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修改为“申请人及其配偶享受过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低收入经济适用住房的”。理由:根据《办法》调整。

13.关于特定对象(环卫、公交行业)的申请条件单独列条,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出资额限制条款同其他类型统一修改。

五、租金标准修订

(一)将社会救助家庭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费率由基准的30%调整为基准的15%。

(二)将“未提供独立卫生设施的住房”情形单独列出设置租金费率,费率比例同砖(泥)木结构住房。理由:考虑到市区仍有部分直管公房转公租房房源独立卫生设施不齐全的情况,特设此条款。

(三)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内的钢混、砖混结构住房租金费率由基准的60%调整为30%;砖(泥)木结构住房、未提供独立卫生设施的住房租金费率由基准的30%调整为15%。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费率由基准的100%调整为60%。

调整后,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社会救助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租金呈梯度上调。

理由:中等偏下收入保障类型租金与新就业外来务工保障类型及其他兄弟地市相比偏高明显,且低收入档到中等偏下档的租金跨度太大。

六、其他事项修订

(一)增加关于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能重复保障条款。

(二)进一步明确车辆审核标准。为规避家庭成员之间转移车辆而降低车辆销售发票上价格的情况,特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照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同时考虑到车辆已销毁但无法按照正常程序注销的情况,从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出发,特规定“被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不作为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