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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印发
来源:房产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4-23 10:36

为落实我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今天,丽水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印发《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关于三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

1.自政策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相关规定,在2021年5月31日之后生育第三孩,且户籍地为丽水市的家庭,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10万元/套购房补贴,不受是否唯一住房限制。

2.申请三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丽水市户籍,且其子女也需具有本市户籍(因当兵、上大学户口迁出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不动产权证、身份证、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购房人家庭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但以下情形不计入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夫妻收养的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二)关于住房“以旧换新”补贴

1.“旧房”“新房”交易时间均需为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2.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企业或个人,给予“旧房”即二手房交易税费留存地方部分100%补贴。涉及的税费范围:买卖双方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其它未举例的费用(如个人所得税、工本费等),不纳入补贴范围。地方留存部分具体比例为:      

契税:完税凭证实缴额的80%;

增值税:完税凭证实缴额的40%;

城市维护建设税:完税凭证实缴额的80%;

教育费附加:完税凭证实缴额的68%;

地方教育附加:完税凭证实缴额的68%。

3.补贴发放给换房人,即“旧房”的卖方、“新房”的买方(原则上产权人应一致,如在直系亲属间发生转移,至少有1个产权人一致)。在活动期间多套“旧房”换1套“新房”的,“旧房”就高补贴1套。申报时需提供新旧房子的不动产权证、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相关税费发票等相关材料。

二、补贴条件

1.以上补贴市区含岩泉街道、紫金街道、白云街道、万象街道、联城街道所辖范围。

2.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屋用途为住宅,不包含安置房。

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受理时间为准,“以旧换新”中“旧房”交易时间以不动产权证变更时间为准。

4.政策实施期间,三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同一家庭成员只享受一次,在2023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已享受过多孩家庭相应购房补贴的不重复享受,但如享受了二孩购房补贴政策,现又符合三孩家庭购房补贴政策的,可申请补贴差价。“以旧换新”补贴符合条件的可重复申请。

三、办理程序

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者,提交《购房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市建设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安排到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按照购房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房人。

四、其他事项

1.政策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变更、撤销网签后该房屋及购房者均不再享受购房补贴。享受补贴后撤销合同备案的需退回购房补贴,拒不退回的,不予办理备案撤销申请。

2.申请人需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补贴资格,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

3.本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