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5年2月20日至3月22日,《丽水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在市建设局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向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经研究,采纳的4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4条。具体情况如下:
编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原因说明 |
1 |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第三点“投保和承保(七)投保。”建议删除“潜在缺陷保险为民生保险,住宅工程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将投保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的相关表述。即修改为:“(七)投保。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 根据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定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通过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汇集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人民防空等部门依法提出的建设要求。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应当纳入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予以公布。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实施。”的相关规定,建议:该《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施行后,我局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征求意见时,请贵单位依法提出相关要求,由我局纳入地块出让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地块的出让文件之一。 | 采纳 | |
2 | 《实施意见》及《工作指引》要将投保潜在缺陷保险责任落实到位,形成工作闭环。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没有完成潜在缺陷保险投保的,具体由哪个部门去监督落实?用什么方式去监管?建议要明确责任主体、监管程序,否则将相关要求作为出让文件之一,后续监管又缺失,极易引发新的群体事件。 | 采纳 | 已在文件中明确由建设部门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征求意见时提出,由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实施意见》监督落实。 | |
3 | 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建议该实施意见不强制投保,实行自愿原则。 | 不采纳 | 潜在缺陷保险为民生保险,为切实保障住宅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需全面推行,如实行自愿原则,将极大影响推行成效,影响住宅产权所有人权益。 |
4 | 建议在第二点保险范围、期限及责任中增加一条“保险除外责任”。因房屋所有权人、第三方责任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住宅工程损坏,不属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保险责任。 | 不采纳 | 保险除外责任在保险合同中体现,文件中不再增加。 | |
5 | 建议明确保险费费率区间,并提供符合入库要求的保险公司名录。 | 部分采纳 | 已加入建议费率。加入保险公司名录等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 |
6 | 实施意见中的保险期限与施工单位的保修期限有重叠,建议施工单位保修期限外的质量潜在缺陷由保险实施。 | 不采纳 | 参照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试点城市做法,在我市文件中明确代位追偿条款“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上述责任主体过错导致的质量缺陷,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后,有权依法对其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主体应予以配合。” | |
7 | 丽水市财政局 | 第三条第(九)款“保费计算”中,建议对近期住宅类项目物业保修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统计,保障房安置房类、一般商品房、不同口碑开发公司项目物业保修金使用情况,分类明确保险费率上限。保障房安置房类保险费率上限应明显低于其它项目,以减少开发费用支出,降低开发企业负担和政府支出责任。 | 部分采纳 | 已在工作指引中提到“建议保险费率参照保障房工程不低于1.38%以及商品房不低于1.45%,由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因此,保障房建议费率低于商品房。 关于建议费率制定,一是参考住建部《三项制度基本框架》指导费率1.25%,及上海(保障房1.25%,商品房1.25%~1.35%)、广州(保障房1.25%,商品房≥1.35%),我市因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防水工程、全装修住宅隐蔽工程保险年限大于以上试点地区,故建议费率适当提高。二是参照杭州试点情况,我市保险内容与保险年限与杭州全部一致,杭州的费率制定与全省多家再保机构进行充分论证,且目前市场运行平稳,参照此标准利于推行。 |
8 | 在其它管理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潜在缺陷责任追偿机制,让施工单位承担质量缺陷的责任。 | 采纳 | ||
9 | 缙云县建设局 |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执行力度,建议市建设局联合市有关单位进行发文。 | 采纳 | |
10 | 丽水市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险范围、期限进行了规定如下规定:“保险期限自承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之日起计算。”,但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若住宅工程存在缺陷,由何方责任主体进行维修未能进行明确,只提及“保险期限开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主承保公司、风险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对投保项目共同查验,对存在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建议增加:两年内住宅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但因建设、施工等单位有债务纠纷等原因,不愿进行维修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维修的,保险公司应适时提前介入。 | 不采纳 | 按照住建部《三项制度基本框架》,参照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地做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进入保险责任期,保险责任期前的质量缺陷问题,由建设、施工单位等各方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维修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