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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信息时间:2009-3-25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丽委〔20094

 

为加快丽水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步伐,根据党的十七大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战略要求、省委省政府实施强塘固房工程的战略决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1、重要意义。改革开放30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市正从总体小康向全面小康迈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多种因素制约,我市广大农村居民的住房条件与党委政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的工作要求,以及满足农民自身基本居住需求的愿望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农村危旧房面广量大,严重影响农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改善和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必须把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作为深入贯彻省委两创总战略和我市三市并举发展战略、扩大农村投资和消费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事工程,作为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作为促进集聚集约发展、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2、目标任务。2009年,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50000户(批建完成新房比例达到50%),其中农村低保标准120%以下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15000户,并同步实施旧村改造200个行政村、实现整村搬迁人数占异地转移人数50%以上,编制完成70%的规划保留村庄的建设规划并力争2010全覆盖。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危旧房改造,并进一步完善农房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和农房救助体系、农房防灾减灾保障体系,为实现广大农民群众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有灾无虞打下坚实基础。

 

  3、基本原则。农村危旧房改造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政策鼓励,农民自愿。以引导农民合理用地、依法建房为导向,在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上体现五个鼓励:鼓励原拆原建,鼓励使用空闲地建房,鼓励异地跨区域建房,鼓励农民公寓式建房,鼓励有偿级差排基建房。同时,农民是建房的投资主体、实施主体、受益主体,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保证农民在危旧房改造中受惠得益。

 

  ——规划先行,因地制宜。按照城乡统筹一体化的要求合理确定农村居住点数量、布局和规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稳定性和经济性。因地制宜地采取原拆原建、异地转移和修缮加固等多种方式,全面加快农村危房户、地质灾害隐患区农户等安居型建房和住房困难户、旧房户等改善型建房。

 

  ——科学实施,集约节约。结合旧村改造和山区农民异地转移,努力实现改造空心村、撤并自然村、建设新农村的目标。坚持引导、规范和整治相结合,切实解决农民建房难、农村建房乱问题。完善宅基地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流转机制,促使农村危旧房改造和推广应用节能节本型的农村建房模式、新型农民住宅有机结合,和宅基地复垦有机结合,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二、破解难题,整体推进

 

  4、完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机制,破解规划编制及落地难。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保留村庄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中,要认真落实县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山区农民异地转移、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要立足山区自然地理条件和文化底蕴,体现山区的山水特色、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和生态特色,具有历史文化保护、旅游开发价值的应体现科学保护和科学开发有机统一的要求;要坚持控制增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结合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等不同功能的合理分区;要坚持科学、民主编制规划,广泛听取村民群众意见。特别要充分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有利时机,及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村庄建设规划落地。

 

  5、建立健全农村建房用地调剂机制,破解建房用地调剂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国土、建设等部门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民建房用地调剂办法,村民委员会是建房用地调剂的实施者,依法对本村建房用地行使所有权。2009年,全市规划保留村的50%以上要制定建房用地调剂办法,力争到2010年全部制定。对农户中的闲置建房用地,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建房用地调剂办法收回;对违法占用的建房用地,应依法无偿收回。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闲置建房用地要优先调剂给本村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户建房。

 

  6、积极探索异地转移、户口迁移和土地置换等方式,破解跨村建房难。加快小规模自然村、空心村撤并和大村并小村、强村并弱村的行政区域调整步伐,以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和农居点等集中居住推进农民跨村建房。各县(市、区)对非整村搬迁村的农村低保家庭异地转移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具体参照整村搬迁标准进行补助。允许非保留村农民采取户口迁移的方式跨村建房。允许村民委员会探索采取土地置换、有偿调剂等方式将富余宅基地调剂给其他村的农民建房。2009年,各县(市、区)要制定鼓励农民跨村建房的具体实施办法。

 

  7、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破解建新拆旧难。农村危旧房改造需要建新的原则上应原拆原建,对于原拆原建的可适当放宽建房用地面积标准。需要异地建新的必须严格遵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异地建新农民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旧房拆除归还旧房用地协议,并在新房报批时注销旧房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协议执行后新房才可登记确权颁证,今后本人及其子女建房申请才可批准。旧房因结构原因无法拆除或质量较好不宜拆除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地上房产作适当补偿后,申请将其权属变更登记收归村集体所有,并优先调剂给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

 

  8、加强农民分户管理,破解农民合理分户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加强农民分户的规范和引导,制止以多占宅基地为目的的恶意分户和假借他人名义建房的违法行为。低保户中的孤寡老人住房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鼓励农民改善住房条件,对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农村居民需要建房的,经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后,公安部门要给予办理分户手续。到2010年底之前,对已建新房但尚有旧房保留的农户,除按规划和有关规定必须拆除旧房外,允许依法分户拆改建。

 

  三、分类指导,科学推进

 

  9、大力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和中心镇农民公寓式建房。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和中心镇,农民建房要规划出农居点和异地转移安置小区,以公寓式建房为主,供地方式以国有划拨为主,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从2009年起,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全市重点培育的17个中心镇内,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的农居点和异地转移安置小区中,以公寓式建房的农户比例不得低于60%。农居点和异地转移安置小区中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小户型公寓安置低收入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10、积极引导中心村和一般保留村农民并联式建房。中心村和一般保留村农民建房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实际,以集体土地性质的并联式建房为主,限制单门独户式,并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空闲宅基地建房或原拆原建。旧村改造村的农民建房,原则上采取并联式建房,其建房用地面积可以适当放宽。加快中心村周边小规模自然村撤并步伐,暂时不能撤并的,实行规划控制管理,不再审批农民新建、拆建、改建。

 

  11、鼓励非保留村农民异地转移建房。对小规模自然村、山区整体搬迁村等非保留村,停止审批建房,农民建房以异地转移安置为主;短期内确实无法实行异地转移的农户,其危旧房经批准后可适当修缮。积极引导和鼓励非保留村农民逐步向城镇、中心村集中,对放弃宅基地到农居点和异地转移安置小区采取公寓式安置的农民,各县(市、区)在房屋面积、出让价格等方面要给予优惠。

 

  12、对历史文化名村的危旧房改造、农民建房应正确处理保护和建设的关系。对已公布为历史文化村镇的村落,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其村庄建设规划和危旧房改造、农民建房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风格应统一、协调;对属于农民所有或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被列入保护规划范围的,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确需改建、扩建的,其设计方案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其它经县(市、区)政府审核认定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保护和旅游开发价值的村落或古民居,参照执行。对因保护需要而不能原拆原建但又确需改善住房条件的农户,允许异地转移、异地建新,并予优先审批。依法分户异地转移、异地建新之外的农户,新房审批时旧房应注销两证,有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将旧房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暂予保留使用。

 

  四、整合资源,合力推进

 

  13、加强建设用地资源整合,保障农村危旧房改造用地需求。积极开展宅基地复垦,有效解决农村危旧房改造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难题。加快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和中心镇的旧村改造,有条件的连片村可以同步改造、集中居住、余地共享,原有村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由国土部门收储。鼓励各村在旧村改造中连片拆除危旧房、闲置房,收回闲置宅基地,重新调剂给本村村民建房,市财政对市本级连片拆除危旧房、闲置房达到一定规模的村民委员会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各县(市)也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旧村改造村的宅基地复垦优先验收,农民建房不受建房年度控制指标限制。加快山区农民异地转移,异地转移后的宅基地符合复垦条件的要优先复垦为耕地,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民建房。积极推进低丘缓坡开发,适宜农民建房的要优先用于农民建房。

 

  14、加强资金资源整合,提高农村危旧房改造能力。积极利用各级党委、政府加大对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的有利时机,整合各类项目资金资源,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力。引导各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向农村危旧房改造较为集中的区域,不断提高农村水、电、路、气、房协调建设水平。各县(市、区)要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对旧村改造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不低于每人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积极利用省强塘固房工程、山区农民异地转移、宅基地复垦等政策资金,提高对农村危旧房改造的直接补助水平。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和农户小额贷款等支农贷款要有效满足农村危旧房改造需求,缓解农民资金压力。加大对农村危旧房改造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农民通过林权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联保贷款等形式筹集资金。金融机构对农民建新房的贷款期限不少于3年,确保必要的贷款额度,实行优惠利率。

 

  15、加强政策资源整合,形成农村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合力。进一步加强国家、省、市、县(市、区)有关支农政策之间的协同配套,提高各项政策对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推动作用。村庄整治工程、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康庄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要与农村危旧房改造有机衔接,在改善农民居住质量的同时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农业产业化、农村来料加工、农家乐旅游等有关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要重点向城镇和中心村的农居点、异地转移安置小区倾斜,同步推动农民居住从分散向集中居住转变和就业从农业向二、三产业转变。

 

  五、优化服务,积极推进

 

  16、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建设、国土部门要简化农村危旧房改造审批程序,实行代理制、联审联批,推行一站式服务。规范建房申请材料流转程序,农民申请建房文本由村民委员会报送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国土、建设等部门负责农民申请建房材料的传递。国土、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农村免费住宅设计图的宣传、推广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指导、服务,引导农民正确选址、正确设计、正确施工,减少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村住房,要及时登记确权发证,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农村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发放率要达到95%以上,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率要达到50%以上,并力争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

 

  17、加大规费减免力度,降低农村危旧房改造成本。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文件。农村危旧房改造、旧村改造、宅基地复垦以及农居点、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建设,涉及市、县(市、区)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予以减免或返还。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的规范和管理,测绘费、建筑设计费、白蚁防治费等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酌情减免、惠农利农。

 

  六、加强领导,强力推进

 

  18、加强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办。建立市、县(市、区)领导及部门联系危旧房改造村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强政策制定、资金保障、规划衔接、部门协调、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经费、人员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用地指标等问题。乡(镇)政府要加快本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完善,积极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建房用地调剂、建设用地复垦等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实施好本村的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建房用地调剂办法,落实好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合理分户等具体政策和要求。

 

  19、加强农办、建设、国土三部门联手推进机制建设。市农办要做好全市农村危旧房改造、旧村改造的牵头抓总工作,以及农民异地转移、村庄整治和农民饮用水等工程与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协调配合。建设部门要做好农民建房审批工作,负责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实施和牵头考核,加强对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引导农民科学建房、依法建房。国土部门要做好农民建房用地指标落实和审批工作,负责旧村改造的实施和牵头考核,并积极宣传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引导农民依法用地。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占地、违法建房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市、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重点扶持所联系的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加快危旧房改造,对同时属于规划保留村的,要确保其在2009年完成村庄建设规划。

 

  20、加强市考核县(市、区)、县(市、区)考核乡(镇)、乡(镇)考核村三级联考机制建设。各级政府要制定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层层签订责任状。加强工作督查,市对各县(市、区)危旧房改造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各级对农民建房需求的解决情况要组织经常性检查,对因工作作风原因造成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较长时期得不到满足的要实行问责制,效能投诉机构要积极受理相关投诉。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旧房改造投资的统计基础工作。市财政对完成危旧房改造任务的县(市、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和奖励。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