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KC16-2020-0006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丽建发〔2020〕120号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修改《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现对原《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三条“优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包括表彰、工程获奖、工程创标化、科技进步、社会责任、业主履约评价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具体信用评价信息及标准详见附件。”
改为“优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由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的工程质量和标化工地等方面的奖项信息(具体详见评价标准)。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以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具体详见评价标准)。”
二、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结果在系统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更新企业信用得分。同时报送至丽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建筑市场领域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重要内容。”
改为“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结果公布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作为全市建筑市场领域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重要内容。”
三、第七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总分为100分,由企业的信用基本分、荣誉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组成。”
改为“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总分为100分,由企业的信用基本分、优良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组成。企业根据其信用评价标准总分分为四个信用等级,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其中总分95分(含)以上为A级、94~80为B级、79~60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对A级企业,将在各类评优评先中优先予以推荐;对D级企业,将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予以公示,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并在日常监管、检查过程中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同时推送至市信用办。
四、第八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依托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实现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价的联动监管机制。被评价企业可登录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信用评价信息。”
改为“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依托智慧工地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实现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价的联动监管机制。被评价企业可登录智慧工地系统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查询其信用评价信息。”
五、第九条“丽水市行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获得的表彰、奖惩等荣誉信息由企业自行向评价部门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评价部门应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改为“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企业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向评价部门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评价部门应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在我市范围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发布信息的我市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上报。企业在我市范围外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企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不良信用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动如实上报,逾期未上报的视作瞒报。如我市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未及时上报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企业应在不良信用信息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如实上报,逾期未上报的同样视作瞒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上报不良信用信息,将对企业信用基本分一年内计0分处理。”
六、第十条“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初次评定:已经依法录入信用管理系统的企业将得到基本分值。
2.动态评定:评价指标有调整的企业可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的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用情况变化对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动态评定,并在信用管理系统网站上重新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更新企业信用得分。
对由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造成的动态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上报,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在信用管理系统网站上重新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更新企业信用得分。
不良信用信息使用时间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使用期限到期后管理系统自动撤销,不再另行公示。有不良信息的主体可以在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前提下,向不良信息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要求后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3个月(符合《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上述缩短公布期限的条款)。”
改为“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初次评定:企业已经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与省平台信息一致,同时承诺已如实上报不良信用信息,并未瞒报,将得到基本分值。评定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2.动态评定:评价指标有调整的企业可每月20日前于系统上申请办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部门意见后集中对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动态评定,评定完成后原则上统一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集中更新企业信用得分。20日后申报的信用信息将纳入下一个评定周期。
3.不良信用信息使用时间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使用期限到期后管理系统自动撤销,不再另行公示。有不良信息的主体可以在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前提下,向不良信息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认定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后,可以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的使用时间,但最短不得低于原时限的一半(符合《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上述缩短使用时间的条款)。”
七、第十二条“信用评价体系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故意错报、误报、漏报、迟报,骗取评价指标行分的,经查实后,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三)各参与信用评价、信息采集、信息应用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各参与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改为“信用评价体系的管理要求。
1.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瞒报,骗取评价指标行分的,经查实后,将对企业信用基本分一年内计0分处理。
2.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申诉核实期间,不影响该信用信息的正常使用。
3.各参与信用评价、信息采集、信息应用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各参与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删除原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内容。
九、附件内容修改(详见附件1~4)。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的影响,此次评价标准变更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未涉及投诉、举报的企业原诚信分继续有效。企业可于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2月1日,登录智慧工地系统按新标准申请信用评价,我局将对申报企业的诚信分做重新评定,新评定的结果将在公示无异议后,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评定过程当中,对已按原办法进行不良行为扣分的信息,在原有效期的基础上继续生效。对于2018年12月9日之后产生的符合新标准并于此前未曾上报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按照文件要求主动上报,我局经核实后将按新标准进行扣分。对未按要求上报的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视作瞒报,并按文件要求进行处置。
附件:1.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3.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4.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5.承诺书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