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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若干修改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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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补齐《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试行以来的制度短板,继续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从而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拟对原《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2018年12月《办法》实施以来,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信用评价结果。该评价体系对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当中,仍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短板,再加上部分企业对评价标准的一些建议意见,因此修改完善原来的《办法》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起草过程

为更好地推进此项工作,学习其他兄弟地市的先进经验,市建设局先后专门组织了讨论研究,充分听取了各建筑业企业的建议意见,在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最终拟定了初稿。之后我们向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各相关单位和处室征求意见,经过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发布在市局官方网站上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0件,并根据其中部分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之后向局法规处的提请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并拟通过后报局办公会议讨论审核。

三、政策内容解读

此次修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修改意见共分9部分内容,分别对原办法第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和附件内容(即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并增加了格式承诺书)进行了修改,同时对过渡期的相关内容做了明确要求。具体内容为:

1、对优良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的定义做了部分调整和明确;

2、对信用评价的公示方式做了部分调整;

3、增加了对信用评价的等级划分标准,并建立差异化管理制度;

4、将原信用评价系统平台调整为智慧工地系统;

5、调整了优良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的上报程序和相关要求,明确了信息瞒报的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

6、调整了初次评定和动态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7、调整了信用评价体系的部分管理要求;

8、删除了原办法关于“黑名单”的相关内容;

9、对原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做了调整修改,删除了涉及违反公平竞争的部分条款,对市外的业绩认定采用同等互认原则;

10、增加了对企业初次评定的承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