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政发〔1995〕90号)文件,经参考浙江省其他地市公有住房租金相关标准,结合丽水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现就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金基准价格
根据现行的实际情况,参考丽水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租金标准,确定丽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基准价格如下:钢混、砖混结构的为11.4元/平方米;砖木、泥木结构的为5.7元/平方米。
二、租金折旧率换算
根据房屋的建造年份,进行折旧率的换算。折旧年限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
折旧率如下表:
房屋建造年份 | 折旧率 |
2010年及以后 | 20% |
2000年-2009年 | 40% |
1999年及以前 | 60% |
以2020年为基准,折旧率=房屋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例如:2010年及以后的房屋折旧率=10/50*100%=20%;
1999年及以前建造的房屋折旧率=30/50*100%=60%。
三、调整后租金价格
房屋建造年份 | 折旧率 | 钢混、砖混结构 (元/平方米) | 砖木、泥木结构 (元/平方米) |
2010年及以后 | 20% | 9.12 | 4.56 |
2000年-2009年 | 40% | 6.84 | 3.42 |
1999年及以前 | 60% | 4.56 | 2.28 |
四、公有住房租金的减免、优惠政策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红军、离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特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的生活困难烈属,凭有效证件或证明,由产权单位给予全额减免。
(二)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租金参照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相应类别执行。
五、其他
(一)市区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公有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公有住房的有效管理。
(二)若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基准价格及租金作相应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