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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2家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01 16:42

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政发〔1995〕90号)文件,经参考浙江省其他地市公有住房租金相关标准,结合丽水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现就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金基准价格

根据现行的实际情况,参考丽水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租金标准,确定丽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基准价格如下:钢混、砖混结构的为11.4元/平方米;砖木、泥木结构的为5.7元/平方米。

二、租金折旧率换算

根据房屋的建造年份,进行折旧率的换算。折旧年限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

折旧率如下表:

房屋建造年份

折旧率

2010年及以后

20%

2000年-2009年

40%

1999年及以前

60%

以2020年为基准,折旧率=房屋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例如:2010年及以后的房屋折旧率=10/50*100%=20%;

1999年及以前建造的房屋折旧率=30/50*100%=60%。

三、调整后租金价格

房屋建造年份

折旧率

钢混、砖混结构

(元/平方米)

砖木、泥木结构

(元/平方米)

2010年及以后

20%

9.12

4.56

2000年-2009年

40%

6.84

3.42

1999年及以前

60%

4.56

2.28

四、公有住房租金的减免、优惠政策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红军、离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特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的生活困难烈属,凭有效证件或证明,由产权单位给予全额减免。

(二)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租金参照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相应类别执行。

五、其他

(一)市区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公有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公有住房的有效管理。

(二)若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基准价格及租金作相应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印发


    丽建发〔2021〕89号.pdf

    丽建发〔2021〕89号附件.pdf


    链接:《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