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丽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现行标准为2007年10月发布实施,距今已有14年的时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住房维修、管理成本的不断提高,现行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已不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与市场租金甚至与公租房租金标准差异过大。公有住房的低租金制度是旧的住房制度的主要特征,也是产生修缮资金短缺,以租不能养房,刺激不合理的住房需求等多种问题的根源。为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更加贴合实际,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着手了标准的调整工作。
调整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政发〔1995〕90号)等文件,并参考浙江省其他地市公有住房租金相关标准,结合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保障住房租金标准制定。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规范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市区公有住房的利用效率,杜绝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弥补短缺的维修资金。
三、文件依据
1.《关于丽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政发〔1995〕90号)文件
2.《关于丽水市区2007年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及出售公有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丽市房改委〔2007〕2号)
3.《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精神
4.《关于同意丽水市公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函》(浙房改〔1995〕31号)
5.《丽水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丽建发〔2020〕70号)
6.《丽水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7.《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指南》
四、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一)执行范围:丽水市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
(二)开始期限:2022年1月1日。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租金基准价格的说明
1.现行标准。按《关于丽水市区2007年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及出售公有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丽市房改委〔2007〕2号)执行,具体如下:
公有住房月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按下表标准执行
结 构 等 级 | 现住房(元/平方米) | 新房(元/平方米) | |
钢混 | 一 | 3.30 | 4.60 |
二 | 2.90 | 4.00 | |
砖混 | 一 | 3.05 | 4.20 |
二 | 2.52 | 3.47 | |
三 | 1.89 | 2.63 | |
砖木 | 一 | 1.90 | 2.60 |
二 | 1.50 | 2.00 | |
泥木 | 1.00 | 1.50 |
注:新房是指1995年7月1日(含)以后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包括腾空旧公有住房)。
2.新标准。参考丽水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租金标准,钢混、砖混结构的为11.4元/平方米(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保障住房基准价的60%);砖木、泥木结构的为5.7元/平方米(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保障住房基准价的30%)。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丽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基准价格如下:钢混、砖混结构的为11.4元/平方米;砖木、泥木结构的为5.7元/平方米。如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租金基准价格相应调整。
(二)租金折旧率换算的说明
参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关于同意丽水市公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函》(浙房改〔1995〕31号),根据房屋的建造年份,进行折旧率的换算。折旧年限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折旧率如下表:
房屋建造年份 | 折旧率 |
2010年及以后 | 20% |
2000年-2009年 | 40% |
1999年及以前 | 60% |
以2020年为基准,折旧率=房屋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例如:2010年及以后的房屋折旧率=10/50*100%=20%;
1999年及以前建造的房屋折旧率=30/50*100%=60%。
(三)调整前后租金对比
房屋建造年份 | 折旧率 | 钢混、砖混结构 (元/平方米) | 砖木、泥木结构 (元/平方米) | ||
调整前 (元/平方米) | 调整后 (元/平方米) | 调整前 (元/平方米) | 调整后 (元/平方米) | ||
2010年及以后 | 20% | 3.47 | 9.12 | 1.5 | 4.56 |
2000年-2009年 | 40% | 3.47 | 6.84 | 1.5 | 3.42 |
1999年及以前 | 60% | 3.47 | 4.56 | 1.5 | 2.28 |
调整后的租金=租金基准价格*(1-折旧率)。
六、公有住房租金的减免、优惠政策的说明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红军、离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特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的生活困难烈属,凭有效证件或证明,由产权单位给予全额减免。
(二)对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租金参照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相应类别执行。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月 1日起施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